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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欠物业费被物业公司告了,法院为何判他只付一半?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21日 浏览量:190


导 读


业主长时间不缴纳物业费,被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但法院却没有完全支持物业公司的诉求。

近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了一起因业主长时间不缴纳物业费导致的民事纠纷案。


李某是茶陵县某小区的业主。2016年8月,某物业公司与李某居住小区的开发商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了物业公司的服务内容以及服务质量标准。
  

事后,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投票把该物业公司“炒”了。而李某也因不满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长时间未缴纳物业费。于是,物业公司将李某起诉至了茶陵县法院,要求李某支付13个月的物业费共计2188元,并且支付违约金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物业公司未很好地尽到职责判决业主酌情支付物业费

茶陵县法院依法审理查明,李某居住的小区未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小区入口处也没有设置物业专用的门岗;物业公司在服务期间未经相关业主同意承接外墙广告,造成李某等五名业主家的墙体受损;因小区与附近一家幼儿园共用出入口,在上下班或上学放学期间,物业公司的管理人员有时不在现场维持交通秩序、安排车辆停放,导致道路堵塞;物业公司仅安排了三名年岁已高(均已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对小区进行管理,且上述三名管理人员均无上岗证和健康证。此外,李某还提交了物业服务不完善的视频和照片,以及小区业主联名签署的“抗议书”。
        茶陵县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李某提交的证据以及调查情况,物业公司虽然未很好地尽到物业管理及服务职责,但不可否认其在小区完成了一定的物业服务,李某不可以拒付所有的物业费。因此,法院一审判决李某酌情支付物业费1094元,驳回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物业公司对此判决不服,遂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

双方均有违约行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案件进入二审后,物业公司并未提交新的证据,而李某又提交了新的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对于李某提交的证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部分予以采信。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物业公司未尽到物业服务合同的义务。物业公司已被解聘等情况,也可以认定物业公司服务存在问题,所以一审判决李某酌情支付物业费1094元并无不当。李某虽未按期缴纳物业费,但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双方均有违约行为,所以一审不支持物业公司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也无不当。
      最终,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物业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

业主举证应尽量选择视频最好长时间取证,证明“非偶发”。

律师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条款中对物业公司是否违约有详细规定,是业主维权的重要依据之一,所以有意进行类似维权的市民应仔细查看物业服务合同条款,尽量寻找与之对应的证据。在取证时,应尽可能采取视频的形式,同时长时间进行取证,以证明所取证的现象并非偶发现象,这样的证据更容易被法院所采信。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