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岳阳市岳阳楼区某老小区单元楼共7层14户,最下方为架空层,无电梯,日常出行极不方便。2021年10月,岳阳市政府下发相关文件,全面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该单元楼住户决定加装电梯,但此举却遭到一楼住户黄某、廖某的极力反对,认为加装电梯会对其房屋造成不利影响。
2022年3月18日,电梯加装工程开始施工,黄某、廖某及其家属却在现场阻碍施工,已经到场的挖机等只得停工,无奈之下,2至7楼业主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增设电梯属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且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本案加装电梯的单元楼共计14户业主,已经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占比均达到七分之六的12户业主表决同意,符合前述法定表决比例,故该表决合法有效。表决后,原告等业主依法办理了加建电梯的审批和备案手续,增设电梯手续合法。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案涉小区之前未安装电梯,二层及以上高楼层住户出行多有不便,尤其对于年纪较大或腿脚不便的人尤甚,原告等业主为方便出行,提高居住质量而请求增设电梯具有合理性、正当性。居住于一楼的被告及其家属应妥善处理相邻关系,不得对原告等业主组织的加装电梯行为再进行阻工等妨害。关于原告主张赔偿因阻工造成的经济损失9300元,因未提交损失相关证据,故不予支持。
若加装电梯对被告房屋通风、日照、采光、价值贬损等方面确有不利影响,其可就补偿或赔偿问题另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不得以此为理由继续阻碍加装电梯施工。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排除妨害,不得影响电梯加装工程。
法官提醒
相邻关系实质是不动产权利内容的延伸或限制。该制度旨在调节相互毗邻不动产之权利人间的利益冲突,明确一方给另一方提供一定的便利,容忍因提供便利而给自己造成的妨碍。
在利益冲突情况下,应通过协商、权衡各方利益,按照“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原则作判断。加装电梯决议在符合议事规则及法定程序的情况下,部分业主依据自己享有的建筑物所有权进行阻拦,违反了民法典关于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也不符合民法典相邻关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