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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小知识//常见物业合同法律问题篇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17日 浏览量:291



1. 因开发商的问题,业主以拒交物业费的方式维权,有没有法律依据?

答:没有法律依据。

开发商和物业服务公司属于不同的企业法人,开发遗留问题是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之间的法律问题,而物业管理费用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法律问题,与之相对应的房屋买卖和物业管理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不能混淆。业主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费用,不能因为应由开发商承担的责任而拒绝交纳。对于开发遗留问题,业主可通过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或诉讼解决。


2、物业服务合同是业委会和物业服务公司签订,业主能否以自己并未在合同上签字为由拒交物业费?

答:不能。

《物业管理条例》第12条第4款都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因此,只要业主大会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遵循议事规则,就对全体业主具有拘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所以,业主以此拒交物业费无法律依据,物业服务公司可以起诉。


3、部分业主以物业服务不达标,存在瑕疵而拒交物业费,合法吗?

答:不合法。

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之间是一种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如果物业服务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业主可以依法追究违约责任,要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物业服务公司服务质量不达标通常属于一般违约,而非完全不履行,因此业主不能以拒交物业费的形式错误的行使抗辩权。同时,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服务对象是整个物业和全体业主,个别业主不缴纳物业费也是对大多数业主利益的侵害。物业服务公司的服务质量不能由个别业主评判,因为对这种服务的感知带有一定的个人主观因素。


4、收到交付通知后未按时拿房,物业费需要缴纳吗?

答:需要。

依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70条规定:已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未交付业主的或者已竣工但尚未售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前款所称交付是指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妥相关交付手续。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在通知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关交付手续的,视为交付。建设单位没有事先书面通知的,以业主实际办妥相关交付手续为准。


5、房屋空置一直未居住,还需要缴纳物业费吗?

答:需要。

《民法典》第273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944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6.二手房,前房主所欠的物业费如何处理?

答:如果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有关于物业费承担的具体约定,按约定;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因原物业费属于原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约定,故之前欠缴的物业费应由原业主向物业公司支付。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7、开发商“赠送物业服务费”的承诺对物业服务人是否有约束力?

答:开发商在售楼广告中作出的“购房赠送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承诺只对开发商本身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开发商以外的物业服务企业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开发商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物业服务费免除的承诺只有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时才可能有效:(1)开发商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了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方式、范围以及违约责任,并且明确约定了由开发商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交纳购买其房屋的部分或全部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或业主入住后的若干时间段内的物业服务费,或者是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作出免除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承诺。(2)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建设单位承诺业主的前期物业服务费以及入住后若干时间段内的物业服务费全部由建设单位代为交纳,并就建设单位违反此项承诺的违约责任作出了明确约定,而且必须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在这两个条件下,开发商承诺其承担业主入住之后的部分物业服务费,并且物业服务企业也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表示同意,该承诺才有效。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