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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未告知物业 他担责九成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26日 浏览量: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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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现周某在装修房屋过程中,未告知物业服务人员的情况下擅自拆卸消防管和消防阀门,违反了上述规定,因此给陈某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02

本案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03

基本案情


业主周某在房屋装饰过程中,将其二楼商铺与陈某104号商铺内相连接的消防管和消防阀门拆卸。拆卸后周某未采取相应处置措施,亦未告知陈某和物业公司。

2021年4月19日,物业公司在未通知业主的情况下,对消防管道进行打压测试,并导致陈某104号房屋过水并被水淹。陈某得知情况后向物业公司反映,次日,物业公司在周某门前张贴《关于尽快恢复消防设施的告知书》,告知其因将商铺隔壁商铺消防管及消防阀门拆卸等行为造成该商铺及隔壁商铺跑水,告知其务必于一周内予以恢复。

陈某为明确损失,委托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出具鉴定意见,认为“因商铺消防管道被他人拆坏导致物品损坏造成的物品损失价值公估结果为人民币44742元”,陈某支付评估费1300元。

陈某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周某、物业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56042元。


04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周某作为小区的业主,在装修房屋时有义务保护公共设施的完整,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现周某在装修房屋过程中,未告知物业服务人员的情况下擅自拆卸消防管和消防阀门,违反了上述规定,因此给陈某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物业公司作为向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实际收取了物业费,就应当履行对小区提供相关管理和服务的义务,其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在对消防管道进行打压测试前未告知业主的行为系过错行为违反了《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第32条“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规定,因此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但物业公司进行的是打压测试,如果没有周某拆卸消防管和消防阀门的行为,则不可能出现严重漏水情况,故周某的行为系造成本案损害结果的主要原因、物业公司的行为系造成本案损害结果的次要原因各自应当承担相关应的责任,法院酌定由周某承担90%,计款50438元,由物业公司承担10%,计款56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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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一、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陈某赔偿经济损失50438元;

二、被告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陈某赔偿经济损失56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