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是用于小区公共区域环境保洁、秩序维护、绿化养护等事项和公共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养护、小修的费用,是小区日常维护运转的根本,能使小区房产得以保值,也为业主生活品质提供保障。针对物业服务企业在工作中存在服务不到位的问题,业主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通过要求物业公司限期整改、提议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缴物业费。
2017年12月31日,宁德市某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与霞浦县三沙镇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署《霞浦县三沙镇某某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物业公司提供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费按业主拥有的建筑面积交纳。
该小区业主邱某某以“原先小区中标的物业管理公司不是某某物业公司,且某某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为由,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拖欠物业服务费3830元、公共电费公摊费900元、电梯年检公摊费864元,共计5594元。业主邱某某提出物业公司将存在的“物业公司没有制止违章搭盖”“消防不规范几年未检验”等问题整改到位后即可缴纳物业费。
2023年1月,该物业公司向宁德市霞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业主邱某某立即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公摊费合计5594元,并支付违约金635元。
宁德市霞浦县人民法院做出(2023)闽0921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已竣工未出售或者已出售未交付物业的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达到交付条件物业的,自出售人送达交付物业通知之日起承担物业服务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答:《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物业服务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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