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何某是某小区的业主,反映其于2020年6月30日将小轿车停放在小区内,锁好车确认无误后离开,直至2020年7月2日发现左后轮上方叶子板和后方保险杠多处有划伤,疑似咬痕,认为车损系小区内流浪狗所致。何某主张A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尽到打开地下车库、安排业主停车的责任,未能驱赶小区的流浪狗,违背作为物业公司的责任和义务,致使其使用的小轿车于2020年7月2日被流浪狗咬坏,因此提起诉讼要求由A物业服务企业赔偿修车费用。
法院认为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A物业服务企业作为本案中的物业服务公司,应尽到物业服务义务。因双方尚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A物业服务企业亦未收取物业费和车辆管理费,故A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内停放的车辆仅具有一般管理义务,现何某以其停放在小区的车辆被流浪狗损坏为由要求A物业服务企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超出A物业服务企业应尽的一般管理义务。此外,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何某虽主张A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有投食流浪狗的行为,证据不足且不能据此认定A物业服务企业是损害何某的流浪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据此,何某要求A物业服务企业赔偿修车费用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处理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法律解析
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业主人身或财产损害,业主要求物业服务人赔偿损失的,可根据物业服务人是否积极履行相关管理义务或是否存在过错来确定物业服务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物业服务人完全遵守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即使业主的人身、财产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受到损害,物业服务人不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建设和谐社区需要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共同的努力。对于小区客观上存在的问题,物业服务公司应设身处地为业主着想,尽职尽责,不断提升服务理念,优化服务举措,加强与业主之间的沟通,听取业主的诉求,并予以积极回应及改进,以提高自身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为业主创造一个整洁、安全、文明、优雅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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