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小区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小区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含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生产、经营、租赁等活动所产生的收入。
答:主要包括(一)利用住宅小区的围墙、小区出入口或者大门、建筑物外立面、楼道、屋面、电梯、外墙、道闸等所得的经营收入;(二)利用公共场地、公共道路停放车辆收取的场地使用费;(三)利用公共场地摆摊、引进自助售卖机或快递柜等收取的进场费;(四)利用全体业主共有的会所、游泳池(馆)、健身室(馆)、架空层等公建配套用房或者场地进行租赁或者经营产生的收入;(五)公共收益利息收入;(六)处置经业主同意报废的共用设施设备回收残值产生的收入;(七)其他依法属于全体业主的收入。
答:公共收益扣除经营管理费用后,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答: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的经营管理事项,明确获取收益范围、管理方式、分配比例、账目公布、财务审计等内容,其中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管理费用支出应当符合《淮南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的使用和分配应当经过业主大会同意,并在物业服务合同或管理规约中作出约定。经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可自行经营住宅小区共有部分,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经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公共收益的分配比例。
答: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公共收益以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区域为单位,单独开户设账。公共收益未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前,需要使用公共收益对共有部分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应当由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就公共收益管理事项征求业主代表意见,并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后实施。
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账户的公共收益可以用于维修和更新、改造住宅小区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公共开支,也可以用于抵扣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用、水电公摊费用以及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支出。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公共收益事项的,应当制定公共收益管理制度。业主委员会根据授权决定公共收益支出的,应当及时向小区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村)党组织报告。
答: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月底前,将上一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在住宅小区公告栏、楼道、电梯等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30日。公示当年第四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时,应当将该年度公共收益的全年收支情况一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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