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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放楼道,丢了怪物业,法院不支持!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12日 浏览量:220

01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10日

黄某计划将家中的茶台搬到

位于某小区5楼的租房处

因茶台尺寸过大无法进入电梯

遂将其放在1楼的楼梯口墙边

谁知一放就是两个月

期间小区物业张贴通知

要求业主限期自行清理

堆放在楼道的杂物


黄某对此并未理睬

直至2022年10月中旬

黄某偶然间发现

之前放置在楼梯口的茶台不见了



多番找寻无果后

黄某想到物业关于清理杂物的通知

遂认定系物业搬走了茶台

要求物业偿还茶台或赔偿损失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

黄某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02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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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建筑物通道、楼梯拐角、安全出口处等属于业主共有部分,是重要消防通道和业主日常出行通道,应当保持安全和畅通,禁止堆放物品行为人不得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案中,物业公司为维护小区正常生活秩序,消除消防安全隐患,保障业主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提前张贴通知及提示,要求限期自行清理堆放在公共走道及楼梯的杂物,逾期不清理的视为无主财物进行集中清理。其行为应属于正当履职范围,未侵犯小区业主的合法财产权益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将茶台放置在公共楼道内近两个月,应当预见到可能丢失的风险其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茶台系物业公司搬走或清理,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综上,黄某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返还物品或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无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黄某诉请,双方服判息诉。


03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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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8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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