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
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或依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负有安全防范义务,应协助做好安全事故、隐患等的防范、制止或救助工作。第三人原因致损,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专业管理人的谨慎注意义务的,应在其能够预见和防范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案情简介
2011年2月3日,李某燃放烟花爆竹,致使万鑫大厦发生火灾,将万鑫大厦B座3407、3507业主赵某华屋内物品烧毁。灾害成因为:由于万鑫大厦外墙保温采用了挤塑板等可燃材料,起火后火势迅速蔓延,形成立体燃烧。火灾发生后,鉴定为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不符合标准要求,塑料草坪也不符合要求。
事故发生后,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和刑初字第11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李某在燃烧烟花爆竹的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引发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原告赵某华因与被告中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就火灾损害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中某物业公司应否对赵某华的火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观点
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万鑫大厦《业主临时公约》第二十一条约定,当万鑫大厦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中某物业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据此,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负有做好相应的安全防范工作的义务,对可能危及业主、住店房客等相关特定或者不特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事故或隐患应协助做好防范、制止或救助工作。
本案中,中某物业公司未履行法定或约定的安全防范义务。第一,中某物业公司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在接受本院询问时,中某物业公司对万鑫大厦外墙保温建筑材料为可燃物、不具备防火性能的情况是明知的。中某物业公司明知万鑫大厦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其在履行物业安全防范职责时应当更加细致、认真,但其在主观上未尽到专业管理人的谨慎注意义务。第二,中某物业公司对案外人燃放烟花的危险行为具有防控能力。李某燃放烟花地点位于万鑫大厦南侧的停车场内,属于中某物业公司监控或巡逻可视范围。第三,中某物业公司怠于履行春节期间物业安保的特别注意职责。除夕夜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传统民俗,中某物业公司未在此火灾高发点采取能够有效预防火灾发生、排除事故隐患的消防措施,如加强巡逻、适时监控、备足灭火器材等,对万鑫大厦周边近距离燃放烟花的情况未予发现。此外,中某物业公司对消防设施维护负有管理职责,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案涉房屋内的喷淋系统在火灾发生时正常运行。
综上,火灾发生在万鑫大厦室外停车场,且中某物业公司未能适当履行物业安全防范职责与火灾发生间存在关联关系。据此,中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民事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206号)
参考价值
1.消防安全事关人身、财产安全,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建筑物消防安全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当物业管理区域内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2.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或依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负有安全防范义务,应做好安全事故、隐患等的防范、制止或救助工作。第三人原因致损,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专业管理人的谨慎注意义务的,应在其能够预见和防范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裁判观点)
3.值得注意的是,在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区域约定不明的情形下,物业服务区域范围以能够实现订立物业服务合同目的即以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合理区域范围为准。
温馨提示:春节临近,燃放烟花爆竹能带来浓烈的节日氛围,也是广大业主喜闻乐见的庆祝方式,开心最重要,但是安全不能忘。案中李某因疏忽大意导致牢狱之灾,物业公司也因履职不力付出惨痛代价。大家燃放烟花爆竹一定要遵守规定,物业公司也要时刻警惕,加大巡查力度,落实劝阻制止上报义务,时刻守牢安全底线!
声明:文章由小编重新整理编排略有改动,编辑转载是出于传递知识之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