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不属于小区公共收益,物业费收取明细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知情权范畴。所以,业主和业委会没有权利查物业费收取明细,没有权利要求物业公司公布欠交物业费的业主名单。
案例经过
某物业公司于2003年至2013年为北京市韵竹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1年4月,该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
韵竹园业委会以某物业公司未对小区所涉及的物业共有部分、相关资料和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进行完全、彻底的交接为由,诉至法院。
业委会要求某物业公司提供竣工工程总平面图、物业质量保修和物业使用说明等相关文件,2003年2月至2013年5月的维修资金收集和使用情况,物业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簿、会计移交清册、会计移交清单、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毁损清册、年度财务报告等。
此外,还要求某物业公司单独针对本小区制作2010年至2013年的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报告;提供物业费收取明细,并说明物业费收费过程中是否存在减免物业费的情况等。某物业公司表示其从建设单位接手的全部文档资料均已移交,再无其他资料。
法律分析
本案焦点:一、物业公司有无公示责任;二、物业公司公示责任的边界。
一、物业公司有无公示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规定了业主对小区共有部分享有知情权,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共有部分的管理者和相关资料的保管者,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公布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物业公司有公示责任。
二、物业公司公示责任的边界
1、物业公司应予以公示的资料
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案具体情况,物业公司应予以公示的资料如下:
①建设单位移交给物业公司的资料
a.竣工总平面图、单体 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b.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c.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d.各专业部门验收资料;
e.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属清单(包括业主姓名、联系方式等)。
②日常管理中形成的资料
a.公共维修资金收集和使用情况各项相关文件;
b.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场地使用情况、相关合同及收益情况。
③依据政府政策应公示的资料
2010年至2013年依据北京市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制定的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报告。
2、物业可以不予以公示的资料
关于业委会要求物业公司提供2003年至2013年5月的物业费收取明细(包括每年度的收费总额、欠费业主的名单和欠费金额、缴费业主名单和物业费收费凭证),并说明物业费收费过程中是否存在减免物业费的情况之请求,法院认为,物业费收取明细不属于小区公共部分收益,亦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知情权范畴,故对韵竹园业委会的该项诉讼请求,物业公司可不予以公示。
关于业委会要求物业公司提供2003年2月至2013年5月期间服务管理小区形成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簿、会计移交清册、会计移交清单、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毁损清册、年度财务报表之请求,法院认为,该请求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知情权范畴,物业公司可不予以公示。
法院支持了业委会的部分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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