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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电动自行车!淮南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20日 浏览量:2867
关于征求《淮南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
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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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淮南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即日起至2024年9月15日。公民和有关单位可通过下列途径提出意见和建议:


1、电子邮件反馈至邮箱

674480413@qq.com


2、电话

0554-2795085


3、信函请寄至淮南市司法局立法科(邮政编码:232001)。


附件:

1、《淮南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2、《淮南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淮南市司法局

2024年8月14日



淮南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停放、充电等涉及消防安全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立法原则】 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公众参与、源头管控、科技赋能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及部门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经费,推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建立信息共享、协调联动、联合查处和案件移送机制,推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的全链条协同监管,保障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经费,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和设施建设的投入,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纳入政府考核。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制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协调做好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的设置工作;依法曝光引发火灾事故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品牌及型号,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依法查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的质量、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制度,加强整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及对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严格核查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等信息;依法查处并惩戒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依法曝光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组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相关企业,并对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问题开展调查处理,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公安机关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管理工作;对目前在用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施临时登记管理;对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涉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新建住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建设管理,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涉及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推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标准建设停放充电设施;加快推进停放充电设施建设,统筹纳入各地政府民生事项,落实资金渠道。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新建公共建筑、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应当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纳入新建居住项目配套,并将公共开放场所规划建设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范围;分类出台符合实际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的规划导则。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完善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处理体系,建立老旧蓄电池报废淘汰机制,落实强制性报废标准;负责开展废蓄电池回收处理,鼓励各地对回收和处置拆解企业予以政策支持,促进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

发展与改革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电力和相关企业主动承建停放充电设施,减收、免收服务费,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充电服务价格标准,并监督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公示充电和服务价格;鼓励采取财政补贴、延长签约运营期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停放充电设施建设,大幅降低充电服务费用。

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以旧换新工作,有条件地通过财政补贴、企业让利、金融支持等手段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

财政、教育、卫生健康、城市管理、邮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电动自行车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基层组织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辖区内的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参与管理,督促辖区内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住户等落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宣传教育,指导物业对辖区内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等行为进行劝阻、检查等工作,组织网格员开展督导检查,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行业自律管理】 电动自行车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行业规范。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纳入行业自律公约,并且统一安全管理、驾驶人信息核查与惩戒等标准,督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快递、外卖等会员单位落实。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监督其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内部管理规章,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

第七条【消防安全宣传】 消防救援部门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消防宣传报道,发布消防安全提示和消防常识,提升民众消防知识知晓率。

应急管理部门协助有关单位深入街道、社区、乡镇、企事业单位,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政策宣讲,现场播放涉及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视频、照片等方式,宣传上牌及购买保险的意义,引导广大群众纠正交通陋习,安全文明出行。

电视、报刊、广播、网站等新媒体平台广泛宣传法律法规、上牌地址、所需证件等内容。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相关主体共同职责】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从事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业务的企业,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运营主体,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

(二)定期开展电动自行车行业特点的消防宣传教育,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专项应急演练;

(三)开展防火巡查和定期检查,及时处理火灾隐患,无法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消防救援部门报告;

(四)规范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配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视频监控设备等,并对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配电箱、灭火器、安全标识等物品准确标识、定期管理;

(五)建立从电动自行车购买、使用、停放、充电场所设施、火灾事故后溯源情况及日常管理的档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违规改装或者配置大功率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的、电动自行车违规进入载人电梯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行为应留存相关证据材料;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连同前期证据材料及时向属地村居委会网格员报告,网格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建设符合要求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及充电设施,并配备符合技术标准的消防设施器材;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利用技术手段或措施对电动自行车违规进入载人电梯进行监测制止。

第十条【无物业服务企业住宅区的消防管理职责】 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综合楼、商住楼,由其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自行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进行管理,并明确管理组织或者人员专门负责日常管理。

实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日常管理;没有物业服务企业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属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第十一条【城中村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 电动自行车严禁停放在村(居)民自建房内,确需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与其他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等区域采取不开设门、窗、洞口的完全防火分隔,设置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灭火器、智能充电和视频监控等技防设施,其他相关安全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制定出台在自建房、城中村新建、改建、扩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予以奖励、补贴机制。在符合安全要求条件下,鼓励住宅小区、村(居)委会引进、整合第三方电动自行车服务机构加强建设电动自行车场所和智能充电设施。

第十二条【使用电动自行车进行配送服务企业职责】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及其驾驶人管理台账,督促驾驶人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及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安全充电,及时预警提示驾驶人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

从事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业务的企业应当确保投放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设施等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规范,并及时清理投放的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自行车。

第十三条【集中充电设施运营主体职责】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运营主体应当确保投入运营的集中充电设施以及场所设置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范和标准,保证充电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及时清理不能提供充电服务或者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充电设施。

推进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运营主体合理设置充电价格,实行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分离,实施明码标价,合理限价;鼓励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运营主体扩大充电设施建设规模,向企事业单位投放符合标准的充电设施;鼓励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运营主体视情况购买商业火灾保险。

第十四条【使用者禁止行为】 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得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的行为:

(一)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场所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放置蓄电池或者为其充电的;

(二)采用私拉电线、私安插座等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方式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

(三)在住宅、办公楼、宿舍等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放置蓄电池或者为其充电的;

(四)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蓄电池进入载人电梯、公共交通工具的;

(五)摆放电动自行车遮挡消火栓、堵塞消防车通道,影响消防安全的;

(六)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设置】 居民住宅小区和集体宿舍、公寓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应当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新建小区规划导则应该明确电动自行车停放及集中充电场所的位置和与住户的配比,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验收,并按照规定同步交付使用。

市、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住宅小区、单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对辖区内电动自行车以及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情况进行调查统计,指导、动员业主和所有权人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

鼓励有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本单位非机动车道等场所建设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

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难以建成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可以依法统一划定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临时集中充电点,相关单位应对建设流程设定便捷通道。

第十六条【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与其他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并按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室外停放充电场所应当采用顶棚结构及其他有效的防雨措施,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得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室外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室内停放充电场所应当具备疏散通道,与其他场所按照防火规范做好防火分隔;建筑架空层停放充电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架空层的消防安全要求。

电动自行车充电装置应当具备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剩余电流保护功能。

第十七条【废旧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处理】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将废旧蓄电池送交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处理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提供更换、回收服务。

属于危险废物的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应当将其送交具有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收集处置,或者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后,送交具有收集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收集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

第十八条【电价普惠政策】 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电价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住宅小区以外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执行相应分类电价。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不向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经营者收取管理费用或者少收管理费用。

鼓励电力和相关企业主动承建停放充电设施,减收或者免收服务费。鼓励采取财政补贴、延长签约运营期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降低充电服务费用。

第十九条【鼓励信息化、智能化管理】 鼓励采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手段,实现电动自行车信息查询、安全追溯等数字化管理,建立应用“一车一池一充一码”识别代码和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管理系统。

鼓励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和充电设施设置、运营中使用保障消防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进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智能化。

第二十条【信息共享与部门协作执法】 消防救援、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通过信息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方式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多次违反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依法纳入信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法律责任】 违反第十五条,影响消防安全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电动自行车定义】 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二十五条【参照适用】 对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的停放及充电等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


《淮南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现将《淮南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稿)》(以下简称《规定》)的立法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频发与国家构建平安和谐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随着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的持续增加,其充电、停放等环节的不规范行为愈发突出。同时,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漏洞和空白,导致监管执法缺乏明确依据,难以有效遏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电动自行车新的技术和材料在电动自行车中的应用也带来了新的消防隐患,急需有针对性的管理规定来规范和引导。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近年来因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事故频发,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更对人民生命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制定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二、起草过程

2024年,淮南市政府将《淮南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列入今年立法计划,由淮南市消防救援部门作为《规定》的起草部门,并召开立法工作推进会,落实了各项工作任务和时间方案。同时为高质量完成《规定》的起草工作,市消防救援部门委托安徽大学法学院的立法团队起草《规定》草案稿,并全程参与起草工作。后续市消防救援部门多次组织召开《规定》立法工作汇报会,市消防救援部门和安徽大学法学院立法研究中心共同参与,就《规定》具体内容等作出安排,对《规定》体例结构设计进行了深入讨论。

6月17—21日,市消防救援部门组织起草小组赴保定、海口两地进行立法考察。考察组通过座谈、收集资料等形式,深入电动自行车消防管理工作一线实地考察管理情况,对电动自行车消防管理的立法经验、做法及实施中存在问题进行交流和探讨,学习优秀做法。与此同时,市消防救援部门还组织起草小组在本市发放调查问卷,向市民和物业服务企业多渠道收集意见建议。

7月1日,市消防救援部门主持召开调研学习经验总结交流会,会上对到保定市、海口市开展调研的情况进行了总结,并针对性地为《规定》的修改指明了方向。随后双方针对《规定》进行多次线上研讨与修改、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等,形成《淮南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稿)》。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二十六条,全文不设章节。《规定》主要涉及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政府及部门职责、相关主体职责、城中村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设置、信息共享与部门协作执法以及法律责任等主要内容。针对淮南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中的重难点方面开展立法,既符合淮南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现状,又能够对淮南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予以回应。《规定》针对淮南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的难点问题、痛点问题进行梳理,形成相应体例,从而契合地方立法“小切口”“小快灵”等特点。

(一)针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管理过程中存在职能职责交叉模糊、联动运行不畅、行业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中的责任义务。

《规定》重点厘清市县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职责,明确和细化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在第4—5条中,针对现实中各部门职责不清的问题,在规定政府及部门职责时先总体明确政府职责,发挥其统领作用,同时亮点在于在起草过程中充分吸收《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4)31号)的内容,将部门职责进行具体细化,具体明确了消防救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发展与改革部门、商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充分落实充分防止职责的缺位和推诿,充分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内容和要求。同时,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职责,将电动自行车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到基层、落到实处。

在第6—7条中,针对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过程中需要明确相关行业组织及具体使用人员责任与义务的需求,本条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行业自律管理,不仅包括电动自行车供应商的自律,还应当包括电动自行车使用者的自律。其目的在于希望督促各部门可以积极配合并全力落实各级主管部门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等环节的监管,主动担当、不断自我完善,切实履行行业责任,遵守行业自律规范。在消防宣传过程中,针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及使用等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消防安全隐患,本条明确消防救援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及新媒体平台等主体可以采用多样创新方式,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强化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的宣传力度,曝光典型案例,普及安全使用、停放、充电等方面常识。提升民众消防知识知晓率,引导广大群众纠正交通陋习,安全文明出行。

(二)针对相关主体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职责模糊、消防部门任务重等问题,明确各主体的共同职责与特定职责。

《规定》厘清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从事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业务的企业,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运营主体等相关主体的共同职责与特定职责,使得各主体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最大限度地寻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活动各方参与主体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实现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相关群体利益的均衡和互惠,从而减轻消防部门负担,强化消防安全管理。

(三)针对淮南市城中村、老旧小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隐患大、电动自行车充电电费高等特色问题,明确相关鼓励性政策。

《规定》规定城中村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方案,明确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管理职责,重点解决城中村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问题。同时,《规定》设置鼓励性政策,鼓励老旧小区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并鼓励相关主体合理设置充电价格,在消除老旧小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隐患的同时,实现全民受益。

(四)针对电动自行车充电需求、停放需求,强化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建设,解决基础设施薄弱的痼疾

在解决电动车充电难问题方面,首先,规定需在车站、居民住宅小区等公共场所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难以建成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临时集中充电点。其次,明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再次,规定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设施充电设施电价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住宅小区以外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执行相应分类电价。最后,鼓励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进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管理智能化。

(五)建立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切实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在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的同时,《规定》深化执法协作,建立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消防救援、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通过信息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方式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

四、请示事项

建议按照立法程序提请审查、审议。

信息来源:淮南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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