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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保证金物业公司能否收取、扣留不予退还?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04日 浏览量:2516

   每次房子装修,物业均要求交一笔装修保证金,这已司空见惯。事后,规范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做了安全检查后会退回,少部分物业会要求直接抵扣物业费,也有一部分物业以各种名义,将装修保证金予以没收。这个是否合法合理呢?


装修保证金的性质目的是什么?


    装修保证金的目的在于约束业主在装修过程中遵守相关装修安全技术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会在装修完工后对房屋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后便予以退还。


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装修保证金的依据是什么?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五条并未授予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装修保证金的权利,而是规定了业主的告知业务。

    住建部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要求装修人等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该规章第十七条规定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在《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中,其规定也较为简单,也仅规定了装修人及物业各自告知业务。

    上海市的相关规定更为详细,明确物业装修管理职责,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收取装修管理保证金,但《物业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简称规约)对收取装修管理保证金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由此可见,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装修保证金是基于:

一双方签订了相关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二《物业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授权


物业服务企业能否直接没收装修保证金?


   分情形讨论。

    一若无合同依据,即使装修人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该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该办法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可责令整改或移交行政主管机关处理。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平等主体,在无合同约定情况下,无权直接没收装修保证金或继续占有装修保证金。


    二是若双方有《规约》授权,签订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则需要就该《规约》、协议具体内容进行了解,其装修方或装修企业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规约》、协议的相关规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明确了物业企业“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鉴于保证金的性质实践中有争议,且协议是否满足格式条款等,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不在本文具体阐述。但笔者倾向于认为装修保证金具有履约担保的性质,物业服务企业并不能证明因装修方或装修企业的违约行为遭受实际经济损失,不予退还或没收装修保证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住宅装修禁止行为请参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六条(未经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