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肖先生因为欠缴物业费被所在小区的物业告上法庭。说起这个事情的来龙去脉,还要回到7年前,那是肖先生人生最重要的一年,相恋多年的女友答应了求婚,二人准备步入婚姻殿堂。
谈起筹备结婚,最重要的事儿就是买房。经过一番装修,终于入住。
话说,这个新房子可不一般,自带“加湿器”功能。只要一下雨,就会感觉屋里特别潮湿。起初两人以为是天气问题,并不以为意。
但后期随着雨季的到来,小两口逐渐发现屋里并非潮湿,而是逢雨天屋墙就会漏雨、透寒,后来甚至出现屋顶漏雨,一不小心甚至容易“水漫金山”。
出现问题后,肖先生第一时间便要求物业协助维修,可是物业小修小补,无济于事,一直也没给彻底维修好。
肖先生:我家这房子买了也没多久就外墙渗水,雨大了还漏雨,家中的墙纸发霉,木地板也受影响,物业公司也不来修,就这样的服务,我凭什么还要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他是提过很多要求,但是那都是开发商的事,不是我们的服务范畴。我们提供了物业服务,他就应该缴纳物业费。
双方争执不下,肖先生提起来这件事就气不打一处来,更别说按要求缴纳物业费了。这物业费一拖就是61个月,共计七千余元。不管是上门催缴还是在门口张贴物业费催缴单都无果,最后物业公司将肖先生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该小区开发商与该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该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均合法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肖先生作为该小区的业主,应当按照该合同中约定的收费标准支付物业服务费。而其房屋漏水问题,为房屋建筑质量问题导致,肖先生所举证据尚无法证明该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不合格,且达到足以认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主要义务的严重程度。
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业主肖先生向该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七千余元,驳回该物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般而言,开发商对房屋主体结构的质保期是终身,对房屋外墙或者楼顶的防水质保期是5年。如在质保期内主体结构开裂、外墙或楼顶出现漏水,不存在业主自身或其他业主装修过程导致上述问题发生的情况下,开发商是责任主体。因此,业主应当就此向开发商主张,物业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仅有协助维修义务。当出现类似问题后,业主应主动或通过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积极沟通,对于处在保修期内的房屋,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已过保修期的可以向物业公司反映情况,并由物业公司向房管部门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如确因服务原因致其人身财物受损,其可另行诉讼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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