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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有没有权利“剪断飞线”?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9日 浏览量:34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某小区业主

在楼道拉电线给电动车充电

物业公司多次口头、书面告知未果,

将电线剪断。

该业主报警。


民警调查后,

认为物业公司是履行物业管理行为,

不属公安机关管辖。


该业主认为天宁区公安分局行政不作为,

于是将天宁区公安分局起诉到法院,

要求其对物业公司进行处理。

一审业主败诉,

业主上诉,

二审业主还是败诉。



薛某与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
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2018)苏04行终241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住所地本市天宁区竹林北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民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薛某某因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天宁区人民法院(2017)苏0402行初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

原审经庭审举证质证认定,2016年9月21日,薛某某拨打110报警,称放在楼道的插座被偷了。


民警到现场后,得知其私拉拖线插座在过道进行电动车充电,物业公司多次劝说未果后拆除插座。民警协调后物业公司将插座还给薛某某。


2016年10月26日,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以下简称天宁公安分局)收到薛某某的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的函,其表示物业公司用剪断电线等手段打击报复举报人,干扰举报人正常生活,要求天宁公安分局履职查处。


天宁公安分局对薛某某、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展开调查询问,了解到因薛某某将拖线插座拖至过道进行电动车充电,物业公司多次口头、书面告知未果,故将电线剪断


民警调查后认为物业公司的行为系物业管理行为,不属公安机关管辖,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2023年5月4日,
河南省驻马店市某小区居民
违规在楼道内飞线充电造成火灾,
2名住户被熏并烧伤、9辆电动车被烧毁。

原审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的规定,天宁公安分局具有治安管理的行政职权。

薛某某邮寄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的函后,天宁公安分局展开调查、询问。根据查实的情况,认为不属公安机关管辖,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天宁公安分局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薛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薛某某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薛某某上诉称,天宁公安分局认定本案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系不履行法定职责。物业管理不是物业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正当理由。公安机关对物业公司违法行为不应予以放任。物业公司剪断电线系打击报复行为。

请求撤销原判,确认天宁公安分局不作为违法并判令该局限期履行法定职责,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天宁公安分局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审判决书所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天宁公安分局作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具有治安管理的行政职权。该局收到薛某某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的函后,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薛某某系私拉拖线插座在过道进行电动车充电,常州某物业管理公司多次劝说未果后,为公共安全考虑,拆除其插座;薛某某称物业公司对其进行打击报复的举报不属实


因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天宁公安分局向薛某某出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薛某某起诉天宁公安分局行政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原审判决驳回薛某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薛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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