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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停用消防设施,某物业公司遭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9日 浏览量:28

01
案例简介

2022年1月11日,樟树市消防救援大队对辖区某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江西某物业公司擅自停用消防设施、未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樟树市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该物业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02
行政处罚

擅自停用消防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处罚款23000元整;未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处罚款2000元整。合并执行处罚款25000元整。

03
以案释法

居民住宅区是居民生活的主要空间,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公共区域内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的责任主体,承担着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法定和约定义务。本案中的物业服务企业对高层住宅小区的共用消防设施疏于管理,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甚至擅自停用消防设施,人防、技防措施陷于瘫痪,对该小区住户、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安全造成严重威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对该物业公司实施了行政处罚,同时积极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增强了物业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使其认识到作为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和应当承担的消防安全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