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2日,A物业公司与B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一份《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详细约定了物业服务期限、物业费标准以及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等关键条款,为A物业公司进驻B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奠定了法律基础。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B小区的部分业主对A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产生了质疑。
唐某和宋某夫妇作为B小区的业主,自2018年1月1日起便拒绝缴纳物业费,他们认为A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水平低下,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面对业主的拒缴行为,A物业公司多次尝试与唐某夫妇沟通并催讨物业费,但均未取得成效。最终,A物业公司于2023年11月7日将此事提交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唐某夫妇支付所欠的物业费。
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认定A物业公司与B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唐某、宋某具有约束力。虽然唐某夫妇提交的照片等证据能够证明物业公司的服务存在瑕疵,但法院认为这些瑕疵并未构成重大违约行为,也未导致业主丧失根本上的合同利益。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唐某、宋某夫妇向A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共计7006元。
然而,唐某夫妇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并向长沙中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长沙中院根据物业公司提交的日常工作记录等材料,认定物业公司确实为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唐某夫妇应当支付物业费。但与此同时,法院也注意到了A物业公司因物业服务瑕疵被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列入2021年度某区第二季度物业小区服务质量评价“黑榜”的事实。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长沙中院认为该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重大瑕疵。因此,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进行了改判,决定2021年度的物业费按70%计算,而其余年份的物业费则仍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
此案的审理不仅关乎个别业主的权益保护,更反映了司法实践在解决物业纠纷中的创新与努力。承办法官刘忠二表示,物业服务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是提升群众幸福指数的关键一环。长沙市住建部门近年来推行的物业“红黑榜”机制为物业服务质量的评价提供了有力支持,而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将这一机制与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公文书证证据采信的规定相结合,有效破解了物业纠纷中物业服务质量的事实评价难点。
此案的成功审理不仅督促了物业服务企业提升服务质量,从源头化解了物业矛盾,也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的思路和借鉴。未来,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司法实践的持续深入,相信物业服务质量将得到进一步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也将得到更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