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局 淮南市 房产局 文件 淮价服〔2009〕70号 关于淮南市城市高层住宅区物业综合 服务费实行等级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近年来,我市高层住宅区发展较快,为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高层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省物价局、建设厅《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皖价房〔2005〕154号)以及《淮南市物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城市住宅区高层(小高层)物业综合服务等级收费标准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高层(小高层)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根据《淮南市高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等级标准》,结合我市高层物业服务行业社会成本分等定级(具体服务等级标准见淮房地〔2007〕112号)。 二、高层(小高层)住宅电梯和增压水泵运行费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已纳入物业综合服务费的,高层物业综合服务费分等定级收费标准按附表一执行。 三、高层(小高层)住宅电梯和增压水泵运行费,未纳入物业服务费的,可据实分摊,并按以下原则确定:高层和小高层住宅公共照明电费按户分摊;二次加压水泵运行费按用户实际用水量分摊;电梯运行费用等按户分摊(电梯起始层免收,二楼收取20%,三楼收取50%,减收免收部分由四楼和四楼以上住户平均分摊),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高层物业综合服务费分等定级收费标准按附表二执行。 四、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前,应当按相关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报送市物价局、房管局备案;在销售房屋时,未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销售合同的要件,按最低等级服务标准约定执行。 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已领取收费许可证的物业服务企业,要对照本文自查,凡不符合文件规定的,应于八月底重新换发《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接受社会监督。
二○○九年八月十日
附表一: 淮南市城市高层(小高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等级收费标准服务等级中准价(元/㎡.月)上下浮动20%含住宅电梯和增压水泵运行费 一级0.85 二级0.95 三级1.05
附表二: 淮南市城市高层(小高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等级收费标准服务等级中准价(元/㎡.月)上下浮动20%未含住宅电梯和增压水泵运行费 一级0.60 二级0.70 三级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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